關于印發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》的通知
各地、州、市農業農村局:
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(2021—2025年)》,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,持續優化法治營
商環境,服務市場主體發展,推進包容審慎監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結合我區農業執法實際,
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制定了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》(以下簡稱《免罰清單》),現印發給你們
遵照執行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免罰適用情形
《免罰清單》中包含“輕微不罰”和“首違免罰”兩種免罰情形,區內各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,要堅持處
罰與教育相結合、過罰相當的原則,結合案件的事實、情節、證據等綜合判斷,滿足《免罰清單》內適用條件的全部情形時,適用
“輕微不罰”或“首違免罰”。
二、免罰適用原則
一是依法監管。堅持依法監管,確保執法有據、程序合法,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。守好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底線,
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,嚴厲懲處相關違法行為。
二是過罰相當。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,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、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,做到過罰相
當。對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輕微違法行為,經批評教育、即時或承諾改正后,作出不予處罰決定。
三是柔性執法。靈活運用引導、說服、教育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,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,規范生產經營秩序,實現法
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、剛性制度制約和柔性執法方式并行。
三、免罰適用條件
《免罰清單》所指“首違免罰”中“首次”是指,自本清單執行之日起,行政相對人在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違法行為
發生地未因同類違法事項被責令整改或行政處罰。《免罰清單》所稱“及時改正”中“及時”,既包括行政相對人在農業農村部門發
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,又包括在農業農村部門立案后,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主動改正,也包括在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,在限期
內予以改正。“改正”既包括行政相對人不再從事違法行為,又包括行政相對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。
四、免罰適用要求
(一)嚴格把握適用范圍和程序。原則上,納入清單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,應當適用《免罰清單》,及時向行政相對人下發《責
令改正通知書》,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,農業農村部門應收集佐證材料,盡快完成核查并整理歸檔。行政相對人收到《責令改正通知
書》后拒不改正、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,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立案。
(二)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。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,視情況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。行政相
對人應簽署承諾,承諾書一式兩份,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各持一份。應將相關執法資料整理歸檔,并將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
村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》及時上傳至相關信用平臺,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。對于通過實名舉報、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
獲得的案件線索,應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有關情況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。
(三)建立動態評估調整機制。各地在實施《免罰清單》過程中,要密切跟蹤、評估實施情況和效果,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行政
相對人的意見建議,及時發現問題、總結經驗,提出調整建議。《免罰清單》未列明的免罰情形,但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
法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,應不予行政處罰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以及具體實施效果等情
況,對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。
(四)加強普法宣傳教育。認真貫徹落實“誰執法誰普法”的普法責任制,在實施《免罰清單》時,應當強化普法宣傳教育,指
出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、性質、情節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,使其知錯改錯。以增強自律意識、合法經營意識為重點,
耐心細致教育引導主體依法經營、誠信經營。
五、免罰適用時間
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》自2023年12月20日起執行。本清單將根據執法實踐和法律法規
規章的立改廢情況適時調整。
?附件:1.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》
???????2.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免罰告知承諾書》
自治區農業農村廳
2023年12月20日
附件1:
附件2: